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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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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合英、贾红心与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李小选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合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红心。 原审被告李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合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红心。

原审被告李小选。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庆磊。

上诉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合英、贾红心,原审被告李小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6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上诉人未对被害人实行过侵权行为;也未和被害人有任何纠纷;第二、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确定管辖,应将本案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中牟县物流通道与仓狼路交叉口,即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