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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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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虹与张清霞、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虹。 原审被告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瑞,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华福九福珠宝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虹

原审被告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瑞,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华福九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霞,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锋。

原审被告刘海瑞。

原审被告王平。

上诉人张清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审被告河南华福九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福九福珠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辖区,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