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英。 原审被告张新亚。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美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已经变更为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路南中科大厦2207号,不在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张新亚(主债务人)住所地位于金水区,原审原告李美英在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