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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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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海丽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海丽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工作地点在三门峡,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由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