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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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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栗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