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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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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韩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3月3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和好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3月3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和好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