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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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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茹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