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金初字第129号
法定代表人:毛兴东,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生,系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朝钦,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邱海栓,男,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席明润,男,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营、李朝钦、邱海栓、席明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康宏
审 判 员 王莉
人民陪审员 刘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