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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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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营、李朝钦、邱海栓、席明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金初字第129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兴东,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生,系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国营,男,汉族,住南阳市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金初字第129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兴东,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生,系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国营,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李朝钦,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邱海栓,男,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席明润,男,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营、李朝钦、邱海栓、席明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康宏

审 判 员  王莉

人民陪审员  刘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