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小字第2-001号
原告祁素焕,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素焕与被告周长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素焕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祁素焕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祁素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素焕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