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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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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素焕与被告周长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小字第2-001号 原告祁素焕,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周长梅,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素焕与被告周长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素焕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小字第2-001号

原告祁素焕,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周长梅,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素焕与被告周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素焕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祁素焕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祁素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素焕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