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32号 委托代理人姜付杰,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和被告董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