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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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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32号 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姜付杰,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灵,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32号

原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姜付杰,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灵,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和被告董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