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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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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关某,女。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关某,女。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和被告王某某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吴志勇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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