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402号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和被告王某某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吴志勇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