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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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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兴荣与被告闫保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刘兴荣,女。 被告闫保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荣与被告闫保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荣于2014年11月11日以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荣的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刘兴荣,女。

被告闫保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荣与被告闫保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荣于2014年11月11日以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兴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荣负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