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梅与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路建丽、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刘梅,女。 委托代理人杨尚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建丽,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尹曾平,又名尹增平,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刘梅,女。

委托代理人杨尚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建丽,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尹曾平,又名尹增平,男,系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路建丽,女,系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源,男。系路建丽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与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路建丽、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于2014年7月28日以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梅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