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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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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玲与被告周长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刘玲,女。 被告周长专,男。 原告刘玲与被告周长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玲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刘玲,女。

被告周长专,男。

原告刘玲被告周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玲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玲诉称,被告周长专于2011年7月借原告6万元,用于安排被告周长专女儿工作,当时没有写借条,承诺第二年还款。第二年没有还款,被告周长专于2012年4月21日补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刘玲6万元整周长专2012年4月21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长专一直拖着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6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刘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原告刘玲不能提供被告周长专准确的身份证明以及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周长专的身份证明以及送达地址,本案系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玲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退回原告刘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吴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