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50号 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张立庆,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鑫不锈钢装饰总汇诉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鑫不锈钢装饰总汇于2014年4月22日以和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鑫不锈钢装饰总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鑫不锈钢装饰总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永鑫不锈钢装饰总汇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