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662号 委托代理人韩中华,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春,男,197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汝阳刘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芳诉被告刘双喜、刘建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秀芳免交。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张冬梅 审判员 魏陆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