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秀芳诉被告刘双喜、刘建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662号 原告杨秀芳,女,1942年生,汉族,项城市孙店镇。 委托代理人韩中华,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双喜,男,196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 被告刘建春,男,1971年生,汉族,住项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662号

原告杨秀芳,女,1942年生,汉族,项城市孙店镇。

委托代理人韩中华,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喜,男,196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

被告刘建春,男,197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汝阳刘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芳诉被告双喜刘建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秀芳免交。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张冬梅

审判员  魏陆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