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91号 原告孙政,男,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王明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政诉被告邓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会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