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期贵,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田永飞,系南阳光彩大市场34栋11号物业使用人。 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秀、田永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进锋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