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53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