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7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女,任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平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人寿公司)与被告郭平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人寿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和被告郭平均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人寿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