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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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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被告杨书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女,任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书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女,任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书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人寿公司)与被告杨书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人寿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和被告杨书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人寿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康 宏

审判员 王 莉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