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40号 委托代理人杨尚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路建丽,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路建丽,女,系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源,男。系路建丽儿子,住址同路建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伟与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路建丽、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伟于2014年7月28日以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史伟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