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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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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西林与被告刘新武、褚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史西林,男。 被告刘新武,男。 被告褚建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西林与被告刘新武、褚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西林于2014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西林,男。

被告刘新武,男。

被告褚建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林与被告刘新武、褚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西林于2014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西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西林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