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649号 原告解普金,男,汉族,1955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被告周少杰,男,汉族,1985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普金诉被告周少杰、刘双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普金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普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解普金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