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99号 原告董慧兰,女,195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委托代理人张新征,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董慧兰诉被告麻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董慧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董慧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同、董慧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魏陆军 陪审员 李怀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