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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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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同、董慧兰诉被告麻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99号 原告张同,男,196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原告董慧兰,女,195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委托代理人张新征,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文华,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99号

原告张同,男,196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原告董慧兰,女,195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委托代理人张新征,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华,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董慧兰诉被告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董慧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董慧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同、董慧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魏陆军

陪审员  李怀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