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60号 原告张彦玲,女,1981年9月2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工业路。 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彦玲诉被告张俊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张彦玲自收到预收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单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该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彦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占峰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栋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