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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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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桂平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支公司项城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67号 原告高桂平,女,195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官会镇。 委托代理人师静、吴真真,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支公司项城分公司。 负责人范全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67号

原告桂平,女,195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官会镇。

委托代理人师静、吴真真,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支公司项城分公司。

负责人范全升,该公司经理。

原告桂平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支公司项城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收到预收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单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桂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