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643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兰,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国明,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三喜,男,196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106国道东侧莲花味精集团培训基地南侧。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秣陵镇王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三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秣陵镇王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会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