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金初字第00022号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1963年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主任。 被告刘培东,男,汉族,1958年生,住项城市高寺镇良庄村。 被告张春霞,女,汉族,1974年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培东、刘海峰、张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邢艳梅 审 判 员 田济民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焕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