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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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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培东、刘海峰、张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金初字第00022号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联社。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1963年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主任。 被告刘培东,男,汉族,1958年生,住项城市高寺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金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城市农村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1963年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主任。

被告刘培东,男,汉族,1958年生,住项城市高寺镇良庄村。

被告刘海峰,男,汉族,1977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张春霞,女,汉族,1974年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培东、刘海峰、张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邢艳梅

审 判 员  田济民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焕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