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55-1号 被告申海艳,女,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环城中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磊与被告高峰、申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付磊负担。 审判长 马占峰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