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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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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磊与被告高峰、申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55-1号 原告付磊,男,197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团结北路。 被告高峰,男,198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环城中路。 被告申海艳,女,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环城中路。 本院在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55-1号

原告付磊,男,197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团结北路。

被告高峰,男,198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环城中路。

被告申海艳,女,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环城中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磊与被告高峰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付磊负担。

审判长  马占峰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