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妞诉被告闫某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凡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陆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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