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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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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伟诉被告王慧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99号 原告冯伟,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永丰镇。 被告王慧杰,女,1995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王明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王慧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于2015年8月28日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99号

原告冯伟,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永丰镇。

被告王慧杰,女,1995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王明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王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陆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