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554号 被告赵士立,男,汉族,1965年出生,现住商水县黄寨镇赵营村。 原告李明杰与被告赵士立租赁合同任纠纷,原告李明杰于2015年8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李明杰 审判员 高必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