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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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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明杰与被告赵士立租赁合同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554号 原告李明杰,男,汉族,1974年生,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 被告赵士立,男,汉族,1965年出生,现住商水县黄寨镇赵营村。 原告李明杰与被告赵士立租赁合同任纠纷,原告李明杰于2015年8月6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554号

原告明杰,男,汉族,1974年生,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

被告赵士立,男,汉族,1965年出生,现住商水县黄寨镇赵营村。

原告明杰被告赵士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明杰于2015年8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李明杰

审判员  高必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