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程东明,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 被告王翠云,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韩天龙,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君临上城小区。 原告李志东与被告程东明、王翠云、韩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东的委托代理人陈洪亮,被告韩天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东明、王翠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志东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程东明称做生意急需用款,便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按被告程东明要求先后分两次通过银行向被告程东明之妻王翠云汇款100万元,且被告韩天龙为其进行了担保,使用期限六个月(详见欠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不守承诺,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归还。该借款属于被告程东明与被告王翠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其次被告韩天龙作为担保人,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东明、王翠云共同偿还借原告的款100万元,被告韩天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东明、王翠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韩天龙辩称,配合法院把钱要回来,被告的财产已查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程东明因做生意急需用款,由担保人韩天龙担保,被告程东明向原告李志东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被告程东明给原告李志东出具的借条为凭,并由保证人韩天龙签名。2014年9月6日分三次汇入被告程东明之妻被告王翠云账号上50万元,又于2014年10月3日分三次汇入被告程东明之妻被告王翠云账号上50万元,六次共计100万元。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程东明、王翠云归还借原告的款100万元,被告韩天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程东明借原告的款是事实,有被告程东明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理应归还原告。因被告王翠云与被告程东明是夫妻关系,此款是原告电子汇款汇到被告王翠云的账户上,被告程东明与被告王翠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王翠云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韩天龙是被告程东明借款时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东明、王翠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东借款100万元。被告韩天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程东明王翠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国富 审 判 员 韩瑞静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