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736号 原告朱磊,男,199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 法定代表人布廷现。 法定代表人刘东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诉被告山东银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磊负担。 审 判 长 张学志 审 判 员 邓园园 人民陪审员 闫纪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