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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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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漫漫诉被告刘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740号 原告杨漫漫,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洪伟,男,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欢,男。 原告杨漫漫诉被告刘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孝虹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740号

原告漫漫,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洪伟,男,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欢,男。

原告杨漫漫被告刘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孝虹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漫漫及其委托代理人洪伟、被告刘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被告找原告装饰装修其开的图兰朵KTV,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装修款,余款21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该款不是被告一个人欠的,是图兰朵KTV所有合伙人的欠款。欠条是原告逼迫被告所写应该是无效的。

庭审中,原告出示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刘欢欠原告杨漫漫装修款21000元。

被告提交原告书写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装修款一直由图兰朵KTV支付。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3年8月,被告找原告装饰装修其开的图兰朵KTV,完工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装修款,余款21000元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装饰装修款21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所写欠条为证,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款应由图兰朵KTV所有合伙人支付,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杨漫漫装饰装修款21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刘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