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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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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其信诉被告袁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623号 原告吕其信,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 被告袁文峰,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市民。 原告吕其信诉被告袁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立案。本案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623号

原告吕其信,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

被告袁文峰,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市民。

原告吕其信诉被告袁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立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其信、被告袁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其信诉称,被告袁文峰于2014年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60000元,写有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4月1日付清,现已过还款期。原告多次追款,被告拒付。现要求令被告偿还借款360000元。

被告辩称,我借原告的款中的11万元的借条包含5万元的条子,我还了3万元,余28万未还。这款我会还原告的。

原告提供被告于2014年10月1号书写的借条一张。

被告袁文峰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要求证人雷XX、吕X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袁文峰开始写的是三张借条子即一张5万元条子,一张11万元条子,一张19万元条子,其中计1万元利息,于2014年10月1日汇总成一张36万元的借条。

被告袁文峰未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袁文峰因买车借原告吕其信的款,2014年10月1日被告袁文峰将其借原告吕其信的三笔款即5万元、11万元、19万元,加上1万元利息汇总36万元,并写一借条,约定于2015年4月1日付清,到期后,该款被告袁文峰一直未还,原告吕其信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袁文峰借原告吕其信的款36万元有借条为据,足以证实。被告辩称欠条中11万的款包含5万元的借条,及已还3万元,因未提交证据,不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原告的款3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袁文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