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任行广,男。 原告任行广诉被告刘建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行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给被告刘建刚装修房屋,完工之后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打一工资款的欠条,该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付我装修工资款6万元。 被告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出示欠条一张:被告刘建刚欠原告任行广装修工资款6万元。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4年3月12日,被告刘建刚欠原告任行广装修工资款6万元,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装修工资款6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所写欠条为证,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应按欠条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任行广装修工资款人民币6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建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