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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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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汉淑诉被告楚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542号 原告贾汉淑,女,1936年生。 被告楚建峰,男,1964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汉淑诉被告楚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542号

原告贾汉淑,女,1936年生。

被告楚建峰,男,1964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汉淑诉被告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汉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收取1536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中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