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小字第00776号
原告刘雪,女。
委托代理人洪伟,男,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自道,男。
原告刘雪诉被告范自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孝虹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雪,被告范自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被告以做生意为名从我手借款1万元,承诺2015年元月1日还清。该款经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特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该款是原告租被告的房子开办幼儿园,原告无钱装修,被告借钱给原告装修房子用的钱。原告把房子装修好后,被告却违约不租,我要求被告把我的房子恢复原状,我才同意还钱。
庭审中,原告出示借条一张:今借到刘雪现金壹万元整,元月一日归还。借款人:范自道。2014年8月28日。
经审理查明,原告租住被告的房子开办幼儿园,由于被告无钱装修于2014年8月28日从原告手借款1万元,并承诺2015年元月1日还清。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万元是事实,双方是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有被告所写借条为证,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违约不租房,属于另外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可以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自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雪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自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孝虹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