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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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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萍诉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724号 原告陈萍,女,1987年生。 被告刘华,女,1965年生。 原告陈萍诉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724号

原告陈萍,女,1987年生。

被告刘华,女,1965年生。

原告陈萍诉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刘华借原告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的利息。该款至今未付,为此诉讼来院。

被告未答辩,未出庭。

庭审中,原告出示借条一张:2014年4月1日借陈萍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月付2分,借款人刘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刘华借原告陈萍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0万元并愿意按月息二分承担利息,事实清楚,有被告所写借条为证,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应按借条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分,从借款之日起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