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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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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涛诉被告简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小字第00755号 原告史涛,男。 被告简彦龙,男。 原告史涛诉被告简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孝虹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小字第00755号

原告史涛,男。

被告简彦龙,男。

原告史涛诉被告简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孝虹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彦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为被告送石子,2009年3月27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款800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原告起诉来院后,被告简彦龙支付3000元,现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付我欠款5000元。

被告未答辩,未出庭。

庭审中,原告出示欠条一张:被告简彦龙欠原告史涛石子款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7日,被告简彦龙欠原告史涛石子款8000元。原告诉讼来院后,被告还款3000元,剩余5000元欠款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石子款5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所写欠条为证,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应按欠条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简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史涛石子款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简彦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孝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