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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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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宜萍与被告孙宏伟、李新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551号 原告邓宜萍,女,197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 委托代理人杨素征,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宏伟,男,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丁集镇。 被告李新灵,女,1981年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551号

原告邓宜萍,女,197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

委托代理人杨素征,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伟,男,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丁集镇。

被告李新灵,女,1981年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孙宏伟,系被告孙宏伟之妻。。

原告邓宜萍与被告孙宏伟、李新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素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宏伟、李新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宜萍诉称,2015年1月24日和26日,被告孙宏伟分别向我借款两笔,笔40万,一笔7万,共计47万,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事隔一个月后我向被告孙宏伟主张权利时,孙宏伟失去联系找不到人,经多次和被告孙宏伟的妻子李新灵催要,被告李新灵拒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7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孙宏伟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李新灵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宏伟于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邓宜萍借款7万元,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邓宜萍借款40万元,两笔共计47万元。借据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孙宏伟向原告邓宜萍借款47万元,事实清楚,由被告孙宏伟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该借款被告孙宏伟应予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引起纠纷二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7万元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宏伟、被告李新灵共同偿还原告邓宜萍借款4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350元,保全费28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占峰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栋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