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68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薛江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