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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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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曹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江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曹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江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曹某某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