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86-00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以考虑孩子成长学习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