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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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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86-001号 原告杜某,女。 被告肖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以考虑孩子成长学习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86-001号

原告杜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杜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以考虑孩子成长学习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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