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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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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委托代理人:宋选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 原告郭某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并由本院审判员刘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

委托代理人:宋选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

原告某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并由本院审判员刘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应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31日举行婚礼,同年10月30日生长女王某甲,2009年1月13日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12日生次女王某乙。次女出生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内向,言语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闹,甚至于打架。原、被告曾于2014年4月1日协议离婚不成,被告出手殴打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离婚;原告抚养婚生长女王某甲,被告抚养婚生次女王某乙,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原告放弃婚前财产;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0月30日生长女王某甲,2009年1月13日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12日生次女王某乙。2014年4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起诉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准原、被告离婚。望原、被告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