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郭付秀,女。 被告:唐云良,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秀诉被告唐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付秀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付秀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付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付秀负担。 审 判 长 谭 猛 审 判 员 李鹏飞 人民陪审员 田东晓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拜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