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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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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徐某某住址不准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徐某某住址不详,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