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442号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徐某某住址不准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徐某某住址不详,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