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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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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瑞勤与被告李付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李瑞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付祥,男,汉族。 原告李瑞勤与被告李付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瑞勤于2014年3月14日提起诉讼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李瑞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付祥,男,汉族。

原告李瑞勤与被告李付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瑞勤于2014年3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0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瑞勤的委托代理人王尊义、被告李付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瑞勤诉称: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争吵中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后经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1、颅脑损伤;2、头皮挫裂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伤情构成轻微伤。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付祥辩称:被告没有打原告,是原告酒后到被告家找事,撕抓过程中原告倒在被告家水泥台阶上,把头摔伤了。被告并无任何过错,原告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20时30分左右,原告酒后到被告家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撕打过程中被告把原告推倒在被告家楼梯口处水泥台阶上,致使原告头部受伤。当日晚原告被送往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颅脑损伤;2、头皮挫裂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1月6日原告出院,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5770.70元,鉴定费120元。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2013年12月28日作出青公(青四)行罚决字(2013)2218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