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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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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某、张某某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某、张某某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某、张某某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说明被告陈某某志扬的具体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20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廷峰

审判员  卢成玺

审判员  郭宗仁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